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幫助境外總部購買一批產品,該批貨物直接從供應商處發到指定地點,只是供應商開票給我司,我司支付這筆款項,然后再直接向總部收取費用。我司是這樣處理的:
1、要求供應商開具普通發票給我們(避免抵扣進項稅額),然后直接付款給供應商。
2、直接按照發票總金額開票給總部,收取代墊款項。
以上做法是否正確?是否有違稅法相關規定。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可以讓供應商直接將發票開給總公司,再由總公司將運費直接支出給供應商可能更好一些。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同時符合“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和“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費,是不包括在貨物銷售的價外費用之中的。對代墊運費的判定,要先判斷購貨方支付的運費在性質上是否屬于代墊費用,再看形式上是否同時符合不屬于價外費用的兩個條件。
因此你公司的行為不屬于代墊運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