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因要辦理某種資質,需要有此種資質人員掛靠到單位,每年單位支付證書掛靠費,與掛靠人員簽訂合同是咨詢服務,如何才能做到所得稅前扣除?目前想到幾種方法:1、到當地稅務局代開咨詢費增值稅發票需本人親自去開,個人來回路費用太高;2、開勞務發票,稅率太高;3、想問問,這種情況是否屬于《國際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公告》: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請問有別的方法解決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際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公告》:公告第一條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企業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于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范疇。
所以,您們按季節性、臨時工、勞務派遣用工就可以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