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目前員工常期駕駛自有汽車為公司辦理業務,公司如何才能補貼給員工及報銷其油費、停車費?
----按推薦方法,可以與員工簽訂租車協議,如簽訂協議,將涉及哪些稅種,如何取納稅憑證,以及將有哪些稅收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私車公用提供以下地方性規定供參考,具體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
青地稅函[2010]2號
9、企業投資者將自己車輛無償提供給企業使用,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可否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應當是企業本身發生的,而非企業投資者發生的,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諸如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蘇州地稅函〔2009〕278號
⒕問:企業職工私人車輛無償提供給企業使用,請問汽油費和保險費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職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憑合法有效憑據準予稅前扣除。企業為職工報銷或支付的汽油費、汽油補貼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稅收規定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車輛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單位使用雇員個人車輛用于公務征收個人所得稅等
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大地稅函[2009]26號
一、關于單位使用雇員個人車輛用于公務的政策適用問題
單位使用雇員個人車輛承擔公務用車任務,通過租金和報銷燃油費、車船稅、保險費、停車費、保養費等與車輛使用有關的費用等各種形式向雇員支付公務費用補貼,雇員因此取得的各項 收入和報銷的費用,與其任職、受雇有關,應并入其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能夠提供個人車輛的雇員名單、崗位職責、車輛行駛執照復印件、雇員車輛及自有車輛的用途、月補貼額度、補貼發放及使用管理辦法等資料,其公務費用可以比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251號)文件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否則,其“公務費用”一律不允許稅前扣除。
單位沒有實行公務用車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稅函[2008]251號文件規定要求的,其以各種理由(包括使用雇員個人車輛做車體廣告)、形式向雇員發放個人車輛的公務費用補貼或實報實銷個人車輛的費用的行為,實質上均不屬于雇員個人的經營行為,其取得的所得因與其任職、受雇有關,應全額并入雇員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前一律不允許扣除任何“公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