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前段時間咨詢過關于變性燃料乙醇定點供中石油中石化是否征收消費稅的問題!現在又有新的疑問,請幫忙給看一下!
先復制以下問題及答復:問題號是178086我公司具有國家燃料乙醇定點資格,供貨給石油系統,給中石油中石化定點供貨,我公司乙醇為玉米芯,玉米秸稈等農業生廢棄物提取完功能糖之后的生物殘渣為原料,屬于第2代燃料乙醇產品,并于上個月收到德州財政局《關于下達國家生物燃料乙醇財政補貼資金預支算指標的通知》,現就以下問題有所疑問:
我單位燃料乙醇原材為玉米芯、玉米桔稈等生物殘渣生產,是為資源綜合利用,是否在減免增值稅,消費稅政策的范圍之內?有什么文號可以參考?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例不低于80%,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你公司上述業務不在消費稅減免范圍內。
現在的新問題是:1、經查詢國稅公告[2012]47號文第二條中 該產品符合瀝青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名稱、型號和質量標準等與相應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征收消費稅。
另參考文有國稅公告[2013]50號文;國稅發[1997]84號文等
現我公司生產的變性燃料乙醇有檢驗報告即我們符合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規定,是否應該靠這一條不予征收消費稅呢!
2、另如果征收,我單位有外購乙醇用來生產變性燃料乙醇,是否可以抵減消費稅,外購乙醇為在商貿企業購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為更好地促進納稅遵從、維護公平競爭,防范變換產品名稱避稅以及產品檢驗過程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對納稅人依據第47號公告和本公告規定不繳納消費稅的產品,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組織進行抽檢,核實納稅人實際生產加工的產品是否符合不征收消費稅的規定。如有不符,將嚴格依法予以補稅和處罰。
所以,您公司是否屬于不征收消費稅的行為,需要跟稅務機關溝通,由他們來認定。
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9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的相關規定,企業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以下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可以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3、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連續生產的汽車輪胎;
6、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連續生產的摩托車;
7、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的已稅石腦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8、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9、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10、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消費稅列舉的沒有已醇,故本人認為不可以抵消購進的已醇消費稅,具體事宜請與稅務機關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