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減按5%征收申請經稅務部門批準后,可享受幾年,如是三年,是實際取得紅利三年還是跨三個年度后過期即不得享受重新申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10%。凡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中國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資本(一般為25%或10%)的,該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稅收協定規定稅率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81號
三、根據有關稅收協定股息條款規定,凡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中國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資本(一般為25%或10%)的,該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稅收協定規定稅率征稅。該對方稅收居民需要享受該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 取得股息的該對方稅收居民根據稅收協定規定應限于公司;
(二) 在該中國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權益和有表決權股份中,該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的比例均符合規定比例;
(三) 該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