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11年新建充填采煤項目(一種新型采煤工藝)到2013年10月完成前期投資工程,但到現在一直沒有正式投入生產,從2013年11月至今累計發生的費用,想使用企業提取的煤礦轉產發展資金,這樣合適嗎?如果行的話是否需有經關部門審批?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的使用范圍:
1.發展循環經濟的科研和設備支出。
2.發展第三產業的投資支出。
3.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支出。
4.煤礦轉崗失業工人轉產就業支出。
5.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轉崗失業人員的創業補助支出。
6.職工技能培訓支出。
7.接續資源的勘察、受讓支出。
8.遷移異地相關支出。
9.發展資源延伸產業支出。
10.其他社會保障支出。
11.其他直接與接續發展相關的支出。
轉產發展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環保等相關政策,需履行相關審批、核準、備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如是你公司在上述使用范圍內使用可以進行申請。否則有可以使用。
企業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用途使用轉產發展資金,并自覺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在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儲存和使用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各級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經委和煤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轉產發展資金挪作他用。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