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公司工商注冊為總機構的分支機構,名稱也是“某某公司分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即采用獨立核算,獨立申報。現(xiàn)總公司決定對我公司予以注銷,賬面全部清零,債權債務轉移到總公司(我公司已多年不經(jīng)營,存在大量無法付出的應付款及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往來賬多年不發(fā)生變化,由于各種原因未來幾乎不存在收回及付出的可能性)。主管稅局認為我公司不具備分公司條件,原因是公司一直獨立申報,未提供分公司所得稅分攤比例、稅務備案等證據(jù),因此不認可債務轉移至總公司承擔,付不出去的應付賬款應該按25%計算繳納所得稅。但是我公司認為我公司的確是分公司而且債權債務已經(jīng)全部進行賬務處理,我公司與總公司同屬國有企業(yè),雖是獨立納稅主體,分屬不同稅局主管,但是轉移后債權債務并沒有消失,所有事宜均由總公司承擔,更何況我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對外不承擔民事責任,稅局應以工商登記為準。
請問,我公司該如何做能說服主管稅局,該提供哪些有力證據(jù)?是否有相關法條支持我公司的觀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chǎn),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chǎn)是總公司財產(chǎn)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chǎn)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yè)手續(xù)。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jīng)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后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子公司雖然處于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在許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約和管理,有的甚至實際上類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屬于獨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jīng)營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會等公司經(jīng)營決策機構。子公司有自己的獨立財產(chǎn),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chǎn)屬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資產(chǎn)負債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財產(chǎn)為限承擔各自的責任,互不連帶。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jīng)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設立子公司必須嚴格按照設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營業(yè)。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
1、通過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
2、通過總公司和分公司分別出具聲名證明隸屬關系。
工商登記資料就可以證明您們是分公司了,如果您們有什么特別的地方,請咨詢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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