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啟動安全儲備金制度,分個人部分和公司部分,個人部分每月按工資一定比例從工資中代扣,公司部分在發放時計提,如在一個周期內,未發生事事故,則個人與公司部分全部發放給個人。
問:公司部分會計與稅務處理,是應計入成本費用—獎金,還是應從安全投入中列支(安全費用每月已列支,借:專項儲備 貸:其他應付款)。我公司安全費用富余,想從這兒列支,如計入專項儲備,有何風險?可否套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二十條 第九(項)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的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安全儲備金制度”屬于工資性支出不能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