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農業生產企業,按稅法相關規定并經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最近稅局檢查,我公司有一筆外匯負債產生匯兌收益,稅局說匯兌收益屬其他收入不屬免稅范圍,應補繳企業所得稅;匯兌損益屬財務費用核算范疇,是否應單獨核算匯兌收益及匯兌損失?有無政策依據?我以前外匯負債匯兌損失是否可以扣除?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所以,農業生產企業從事上述業務免征企業所得稅,而匯況收益不屬于以上業務需要單獨核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通過以上可知,免稅與應稅項目,不能相互彌補,應稅項目可以彌補以前的虧損。具體事宜請與稅務部門協商解決。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財務收益應單獨核算損益,以前年度的財務損失可以抵補,財務費用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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