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1、洗煤廠的棧橋屬于什么性質的資產,所用的防爆燈、鋼板、角鋼等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2、新建煤礦的電纜的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
3、煤礦首采工作面領用的生產材料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
4、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否繳納印花稅?文件依據?
5、煤礦的巷道、井下設備、井下其他設施在稅務上是否可以申請用加速折舊法在稅前扣除?相關文件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不能抵扣。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是否構成不動產在建工程請查詢:《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是1988年制訂實施的,當時列舉的產權交易形式不能夠涵蓋現在較為活躍的一些經濟交易現象。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產權轉移書據”征稅范圍列舉為: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收據,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具有無形資產的性質,因此比照上述不動產、無形資產,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可以規并到“產權轉移收據”之列。
3、有關加速折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規定: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