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司屬法人獨資公司(集團全資子公司),集團屬國有獨資公司。我司下設一個分公司,獨立納稅(跨地區)。假設集團公司將我司下設的分公司劃撥出去,獨立成為集團子公司,請問:這種情況的企業重組、資產劃撥涉及哪些稅費,相關政策依據有哪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重組、資產劃撥涉及企業所得稅,請參考以下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
四、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五)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18
字體: 【大】 【中】 【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直播衛星有限公司轉讓全部產權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51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26
字體: 【大】 【中】 【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產權轉讓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鞍山鋼鐵集團轉讓部分資產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3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化集團銷售實業有限公司轉讓成品油管道項目部產權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1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