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根據《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礦井、巷道歸在構筑物里,煤礦首采工作面應該屬于為固定資產,還是生產成本?
2、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一個月內未申請,在固定資產使用中期可否申請,并改變折舊年限?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煤炭首采工作如果不是固定資產達到預訂可使用狀態的必然程序應該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計入生產成本。如果是必然程序就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中。
2、可以申請辦理,但辦理時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申請辦理時限最遲為年度終了后第45日,備案時間為年度納稅申報前,截至時間為 5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