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合資企業的三個股東股權比例分別是,我方50%,外方分別是25%和25%。稅后利潤分紅所支付給外方股東的紅利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符合“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指的是: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此項業務的合資企業就是已經設立的機構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三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