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我公司為鐵礦石采掘企業,每月都要從中石化購入大量汽柴油用于生產,但是我公司未與其簽訂購銷合同,只是依據對方提供的報價單付款購貨。
請問,我公司是否不用繳納印花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沒有簽訂采購合同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可以作為應納稅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11號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1988)財稅字第255號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1〕155號
一、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是否貼花?
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62號
一、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