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A公司需融資,B公司有資金,但B公司因政策原因不能直接將資金借給A公司,現擬進行如下方案以實現A公司融資的目的:
第一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工程裝修合同5000萬元,合同約定由B公司給A公司提供工程裝修業務,B公司給A公司開具裝修發票,A公司分批逐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
第二步:B公司與C公司再簽訂工程分包合同,B公司將裝修工程再分包給C公司,B公司先一次性將分包款付給C公司,C公司給B公司開增值稅發票;
第三步:C公司與A公司簽訂借貸合同,C公司將資金借給A公司,A公司再以付工程裝修款的形式將資金分批逐漸歸還給A公司。請問:這樣做的稅務風險有哪些?需承擔什么樣的后果?請詳細說出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貴公司如此操作違背了會計法真實交易原則。無真實業務而開發票可能會被稅務機關定義為虛開發票。
虛開發票就是沒有實際交易,卻虛構實際,開具發票的。包括付款方、收款方、金額、貨物等任何一項的虛假都構成虛開發票。
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我建議貴公司要慎重考慮,并咨詢律師事務師,探討如此操作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