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0年煤炭企業資源整合,我們煤礦是以“企業整體資產出售”的方式(資產收購)整合四家煤礦,現在想請教我們煤礦企業(接受方)的涉稅有哪些方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涉及所得稅,不涉及流轉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四)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四、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三)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年第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
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 2011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直播衛星有限公司轉讓全部產權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
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產權轉讓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鞍山鋼鐵集團轉讓部分資產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3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化集團銷售實業有限公司轉讓成品油管道項目部產權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1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