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新上制鹽生產項目,對于固定資產中的鹵水結晶罐、鹵水輸送管道、生產監控系統、冷卻塔和鹵水儲桶國稅部門不認可抵扣,要求進項稅額轉出?
請專家予以幫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1、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不能抵扣。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2、是否屬于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請查詢《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如果不在財稅[2009]113號所述的“02”的房屋、“03”的構筑物代碼內則進項稅可以抵扣。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代替了《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 GB/T14885-1994),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