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某法人企業在證券市場有股票、基金買賣業務,請問:1、股票、基金賣出價與買入價余額是否按年統一計算,并于次年1月申報繳納,股票和基金是合并計算繳納,還是分類計算繳納?2、如果按年計算為虧損,是否可以抵減下一年的收益,例如2013年虧損50萬,2014年盈利100萬,2014年能否按50萬繳納營業稅?3、股票、基金持有期間收到的分紅,是否需繳納營業稅?請提供有關政策規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金融商品買賣業務需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規定: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
現對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四章第十四條中“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內容同時廢止。?
2、投資購買國債、企業債券,持有期間及債券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資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屬于營業稅的“金融業”的征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