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系煤炭企業,今年煤礦安全改造投資估計2000萬元:國家撥入400萬元,其余企業自籌1600萬元。請教帳務怎么處理?、
安全改造投資包括:總回風巷工程,排水工程,購置防治水設備等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財政部關于印發<加強企業財務信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12〕23號)規定:企業收到資本性財政性資金,列作國有實收資本或股本;企業收到費用性財政性資金,列作收益,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不征稅條件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
2、費用性財政性資金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七、關于企業不征稅收入管理問題
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