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母子公司合并在什么條件下可享受稅收優惠:免征營業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所得稅可以有哪些優惠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合并的稅收政策:
(1)、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51號
(2)、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3)、土地增值稅:財稅(1995)48號
(4)、契稅:財稅〔2012〕4號
(5)、印花稅:財稅(2003)183號
(6)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2、“吸收合并全資子公司”其實質為收回投資,按稅收有關收回投資的規定處理。適用政策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0號
五、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