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2009年原股東將持有我公司100%股轉讓給現股東,當時我公司按收入減去實收資本成本的差額申報收入,并代股東代征代扣稅款及滯納金,就稅款金額我公司計入未分配利潤科目反映,現國稅局追查我公司在未分配利潤反映的代征代扣的稅款及滯納金視為向股東分配利潤,按稅款及滯納金合計金額再計征企業所得稅,請問是否合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企業股權轉讓收益有以下兩種,第一種,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性質的投資收益,第二種,企業因轉讓或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為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轉讓企業股權取得的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當交繳企業所得稅。你公司代扣代繳的這部分稅款及滯納金,稅務機關理解為你公司的股權轉讓收益,所以要求你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查一下你公司當時轉讓時是否交納了企業所得稅,如果交了可以向稅務機關進行說明,如果沒交就需要補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