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生產汽車配件的企業,進口生產設備3臺,價值較高,由廠家包到廠安裝、調試培訓。在商務合同部分中就設備采購價格和數量及付款條件等問題列示,附屬的技術合同中有調試、培訓條款,由廠家免費提供,超出規定時間的,另行報價收取。
現在想咨詢一下,這類的業務涉及代扣非居民企業營業稅和預提所得稅么?(該設備供應商在上海設有機構,我司在四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安裝調試費培訓費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2、向境外支付安裝調試費培訓費需代扣代繳營業稅。
3、勞務發生在境外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勞務發生在境內的按法定稅率25%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表》;勞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10〕19號
第七條 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對其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并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并據以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