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漠河租了兩塊地做基地,用于林下經濟。請問用于林下經濟的土地有什么優惠政策?農林產品基地有哪些稅收優惠?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林下經濟發展規劃(2013—2020年)的通知
一、營業稅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放心保)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二、企業所得稅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公布
三、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
對農民出租或轉讓農村農用土地使用權,農用土地繼續用于農業生產,未改變其農業用途,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關于農村農用土地出租和轉讓收入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瓊地稅函〔2011〕267號
四、房產稅
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有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和生活、辦公用地。—《國務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
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財稅 [2006]186號
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9號
六、耕地占用地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八、印花稅
1.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88]財稅字第255號);
九、契稅
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的,免征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以上是關于農林產品的相關政策,供貴公司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