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2009年113號文件,購置汽輪機要“轉入固定資產編號281”之內,這樣就不能抵扣,請問作為設備的汽輪機、發電機目前有沒有新政策,可不以抵扣進項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仍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
2、是否屬于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請查詢《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如果不在財稅[2009]113號所述的“02”的房屋、“03”的構筑物代碼內則進項稅可以抵扣。
3、《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代替了《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 GB/T14885-1994),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