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當天。現針對此條例有幾點疑問;1、如何界定預收款(是否合同簽訂按季度、按年交付租金就算預收款,無論是否收到款項)2、如果我單位簽訂一個月的租賃合同,租金未收到,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應如何納稅?按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還是按預收款方式來納稅?如簽訂2年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一次性收取租金,但未實際收到款項,應如何納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預收款由合同約定)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