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
您好!請教:我公司跨省市2014.7月設立一家分公司,請問分公司在2014年度如何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多少?(總部15%,分公司25%);在對201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該分公司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另對該分公司產生的費用,能不能合并到總機構中進行匯算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12-57號公告:“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是不是該分公司在2014年度進行0預繳申報,在匯算清繳時也進行0匯算繳納?如果不是,應如何申報和匯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理解的正確。分公司產生的費用能合并到總機構進行匯算所得稅。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應納稅額,并適用15%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