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現在稅務局讓我們重新評估房產價值,按評估價格征稅,稅務局這樣做有依據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以歷史成本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