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公告指出符合該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產品的名稱、質量標準與相應的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0號對此作出了補充說明,請問2014年有最新的相關文件出臺嗎?或者說對此有最新的不征或免征消費稅的政策嗎?另外在稅總函2014 111號文件中提到了2014年度石腦油定點直供計劃表,我公司一直未找到此表,可以幫忙提供此表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抱歉,未查詢到稅總函〔2014〕111號及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