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有關聯關系的日本公司A給我公司提供技術檢測服務,此項服務發生在境外,并且此項服務需要審計,此審計服務也發生在境外,日本A公司代我公司支付此項審計費,并且單獨開具發票,A公司在其代墊審計費的基礎上加成5%向我公司開具發票并收取費用,請問此項費用需要我公司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答: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下列所得,應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1、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
2、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用技術、商標權、著作權而取得的使用費;
5、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
6、向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提供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所得;
7、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
所以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應代扣代繳所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