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我公司2010年在拆掉原子弟小學的地基上蓋單身公寓,(土地通過招拍掛取得),和公司廠址不在一塊,是否應該交納土地使用稅?土地證一直未取得。
2、原有2個全資子公司,2006-2008年陸續搬遷到一個新廠區,房產、土地證為母公司,子公司為了計提折舊,將房產計入到各自賬簿中,后發現證和實際使用人有問題,在2009年將子公司賬簿中的房產轉回母公司,請問這個處理,是否應該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從實質重于形式上看,我們認為不應該繳納,請幫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應該交納土地使用稅(不受是否取得土地證的影響)。
2、將房產計入子公司,對母公司而言是涉稅的,同理又將房產轉入母公司,對子公司而言,也涉及稅收。稅務機關更看中的是這一事實(證滯后)。解決這一問題,請書面向稅務機關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