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一家外資企業,根據董事會決為董事支付董事費。(該董事未在公司任職,為其支付的董事費己按勞務報酬扣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1:此項董事費用去稅務局代開勞務費發票嗎?
問題2:如果沒有發票,支付給董事的董事費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能扣除有沒有相關可以扣除的文件或扣除依據?
另外企業未分配利潤長期掛賬未分配的,稅務局要求按非居民企業扣繳所得稅,請問有相關文件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如果是合理的費用支出,且依法代扣了個人所得稅的董事津貼,可以在稅前扣.《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參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1999]490號)第一條規定,董事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利機構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財務制度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董事會費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稅前扣除,但目前尚無明確扣除標準,實際征管中應注意審查以“董事會費”扣除的費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屬于為執行董事會職能而發生的費用,凡與執行董事會職能無關的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3、未分配利潤已經是交過所得稅了,為了什么還要交稅,目前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