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資源稅課稅對像不是資源嗎,那資源是我的,我擁有采礦證,承包單位只是出勞務呀。實際問題是:我公司一直作為資源稅納稅義務人,地稅局也是這樣認定的,但今年國稅局突然讓我把資源稅作為所得稅納稅調(diào)整,原因就是認定我是代扣代繳義務人,不讓在成本中列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chǎn)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56號)規(guī)定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chǎn)資源提供的礦產(chǎn)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你單位委托其他企業(yè)提供開采勞務,由于開采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提供開采勞務方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同理,資源稅納稅義務人也為開采方。
若對方?jīng)]有繳納資源稅,你方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故此國稅局將資源稅作為所得稅的納稅調(diào)整項予以調(diào)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