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 :1. 母公司在香港的境內注冊企業是否屬居民企業(A)? 公司將未分配利潤分紅給香港母公司時, 要交何種稅及稅率, 若股東會決議暫不分紅的,則留存達兩年的未分配利潤一定要分紅嗎?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律條文上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和澳門。
香港、澳門、大陸屬于不同的法域。
注意,這是有前提的,是法律條文上的。
如果在主權外交范疇上,港澳自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因此,香港應不屬于中國居民企業。
2、按照非居民解釋,接受分配的分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3、現沒有法律規定,留存兩年必須分紅。
因香港稅制和大陸有很大區別,建議咨詢有經驗的稅務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