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一家煤礦生產企業,生產原煤并進行洗選銷售煤炭。資源稅是按照(原煤入洗量+混煤銷量)*3.6元/噸計提的,洗選出的矸石都無償贈送別的單位。最近地稅局對我礦進行稽查時,根據我單位的資產評估報告中各煤種的產出率推算出矸石的產量,隨要求補繳資源稅。請問他們的說法合理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煤矸石是原煤的附屬物,是隨原煤一起開采出來的,不管能否使用,都視同原礦一起征收資源稅,另外國稅函[1996]605號規定:對于廢棄的煤矸石中利用簡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對外銷售或使用的未稅原煤,按其銷售和自用數量依法照章征收資源稅,其次,各地煤矸石的可利用程度不一樣,各地對煤矸石的規定也不一樣。如果當地將煤矸石列為“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這一兜底名目進行征稅,就只能繳納了。
根據以上規定,您們應該繳納資源稅了。具體如何交請咨詢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