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我公司2007年12月28日收到財政補貼,用于專項資產建設,但是當時未作為不征稅收入向稅務機關申請備案。
收到款項時借:銀行存款1500萬元貸:其他應付款—財政專款1500元
至今仍全額掛賬。資金轉入公司基本戶與公司自由資金混同使用,專項資產專項管理,單獨核算。
請問,1、當年未申請不征稅收入備案是否被認為放棄權利?
2、如果放棄不征稅收入,能否在60個月后轉作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還是要在收到款項當時計入收入繳稅?因為涉及滯納金的時限。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2007度執行原企業所得稅法,對此規定不十分明確,有的地區征企業所得稅有的地區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