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屬能源類制造業,先前因為受托加工一批產品,但是原材料是我公司出售給委托方的,帳務上已按受托加工產品收取加工費,并繳納了銷項稅。現在知道這樣處理是不對的,應該按本公司銷售處理。但此業務已歷經兩三年,現在調帳的話能不能一次性按視同銷售處理?即只在本月申報表上把所有的應交的銷項稅提足,至于帳務上如何把銷項稅計上我也不是太清楚,請老師在實務上給予詳細指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此調整為補稅,涉及滯納金。
2、賬務處理:將補繳的稅款及滯納金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然后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期初未分配利潤”科目。
3、請到征收所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