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是大連企業的財務人員,有兩個問題想咨詢您。
一、銷售無產權的地下車庫是否需要交納營業稅,有沒有大連稅務機關的政策(文件號是多少)?
二、移交給政府及教育部門的學校、幼兒園等公共配套設施是否視同銷售交納營業稅,還有那些公共配套設施移交給政府需要交納營業稅(稅局的文件號是多少)?
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地下車位:
1)人民防空法規定人防設施是不能轉讓的,由于人防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報竣等工作都需要當地的人防部門進行監督,竣工后無償移交給人防部門。企業所得稅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費處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也可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費處理。與購房人就地下車位(人防設施)簽訂一定期限租賃使用權合同,其取得的租賃收入,不作為房地產轉讓收入。取得的收入按租賃收入繳納營業稅。
2)如果與購房人就地下車位(非人防設施)簽訂法律法規規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轉移合同,因為此時公司實質上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購房人,由于公司已喪失了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和有效控制權,且收入的金額又能夠可靠地計量,則取得的收入應作為房地產轉讓收入。按轉讓房地產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
2、學校、幼兒園可結合以下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號)
第十八條 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郵電通訊、學校、醫療設施應單獨核算成本,其中,由企業與國家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單位合資建設,完工后有償移交的,國家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單位給予的經濟補償可直接抵扣該項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額應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第187號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
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