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對于金融典當行業來說,如果業務已逾期較長時間,經過多次催收,只收回了本金和很少利息,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計算稅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按實際收到的利息確認收入計算稅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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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于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于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
三、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