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制藥企業,2014年7月11日購買了一 輛進口奔馳車,對方給我公司開具的是舊版機動車發票,但“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填寫的是組織機構代碼證號,未調整為“納稅人識別號”,稅務局不給予認證抵扣進項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27號規定“2015年1月1日起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停止使用”請問舊版機動車發票未將“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調整為“納稅人識別號”,應該給予認證抵扣吧?否則我公司就多繳增值稅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開具的舊版機動車發票不符合規定,抵扣所以稅務局不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