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屬能源類制造業,先前因為受托加工一批產品,但是原材料是我公司出售給委托方的,帳務上已按受托加工產品收取加工費,并繳納了銷項稅。現在知道這樣處理是不對的,應該按本公司銷售處理。但此業務已歷經兩三年,現在調帳的話能不能一次性按視同銷售處理?即只在本月申報表上把所有的應交的銷項稅提足,至于帳務上如何把銷項稅計上我也不是太清楚,請老師在實務上給予詳細指導。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此調整為補稅,涉及滯納金。
2、賬務處理:將補繳的稅款及滯納金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然后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期初未分配利潤”科目。
3、請到征收所補稅。
還有疑問
您說的這個路子,我也清楚,但是應該如何具體做分錄呢?借:xx(不知應對應什么)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應交稅費-銷項稅。最后進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另外,由于我公司進項稅額很大有1000多萬,補記了銷項稅也不用交納增值稅的,現屬自查階段,主動調增銷項稅是否不涉及到滯納金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您公司業務的會計分錄為:借:以前年前年度損益調整,貸:應交稅費-銷項稅檢查調整。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貸:教育費附加,最后再轉入利潤分配。
《稅收征管法》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以內可以追征其稅款和滯納金。
如果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不屬于納稅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也就是說,不被定性為偷稅行為的,則只就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必交納罰款。
所以,具體再跟稅務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