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行政事業單位開具的往來性收據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應開具稅務發票;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開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等相應的財政票據;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使用醫療票據;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出售內部刊物、資料、書籍應使用收款收據。因此,未按規定取得的上述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如果取得的發票屬于非稅收入開具的往來收據是可以稅前扣除。否則不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