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想咨詢一下,我們與員工簽訂了一份合同,就是將自建的員工宿舍,出租給員工,做了一份協議書,很簡單,只寫了了誰的房子,租給了誰,租金是多少。
還有另外一種情況是,將這個房子的30年使用權一次性租給他,分期支付,如:五年付清,每個月付1400元,而這1400元里面1000元為租金,400元是押金,押金要到30年租期滿或解除協議時退還給租房子的人。
這種情況我們在簽訂協議時注明,租金1000元,押金400元(租期滿或解除協議時退還給租房人)。這樣拿給地稅去代開發票時會有什么風險嗎?
稅務局不會提出要求1400元全部要交稅吧?或者說我怎么簽這個合同,稅務只交1000元的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排除將其作為營業稅的價外費用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十三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