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現應付賬款及其他應付款還有三年的期限規定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2005年頒布,已廢止)第五條規定,企業已申報扣除的財產損失又獲得價值恢復或補償,應在價值恢復或實際取得補償年度并入應納稅所得。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包括超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如果債權人已按本辦法規定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年頒布)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上述規定明確對于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對于應付款項是否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主要視該筆款項是否確實為無法支付的款項,而并非為只要滿三年就應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