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對臨時出差和長期駐外的員工,每天按一定的標給予出差津貼和誤餐補貼,但這部分費用沒有發票,也沒有納入工資薪金代扣個稅,請問:我司的這種出差津貼和補貼,是否符合國稅發[1994]089號之規定,不需要代扣個稅,這個費用沒有發票,是否需要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
附:國稅發[1994]089號相關條款: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個費用因為是發給個人的,沒有發票,應作為補貼發放,由職工領取是簽字認可就可以稅前扣除,不需要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