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有一問題請教,外商投資生產企業,已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經營不夠十年,如轉內資,如何補繳優惠稅款,是否應繳納滯納金?請指教,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第三條規定,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
因而,企業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對于因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者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企業不再符合原優惠政策規定的,應對其以前年度所享受的稅收優惠進行補繳。
是需要補稅,那就看貴公司當時享受了怎么樣的稅收優惠,優惠的部分都要補稅,不需要繳納滯納金。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