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采用老會計準則規定,用權益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賬務處理,今年,新會計準則下,要求我公司控股必須按成本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賬務處理,那么在新老會計準則下,我公司在賬務對接上該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由權益法變為成本法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的賬務處理。例 1:甲企業對乙企業進行投資,占有乙企業股份的20%,采用權益法核算。現出售其中的50%,出售后甲企業“長期股權投資———乙企業”各明細科目余額如下:成本 100 萬元,損益調整50 萬元,其他權益變動30 萬元。按照《準則》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首先,結平“長期股權投資”各相關明細科目余額;然后,由于成本法下不需要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明細核算,故以此金額作為成本法的投資成本。其會計分錄為:借:長期股權投資———乙企業 180 萬元;貸:長期股權資———成本 100萬元、———損益調整 50 萬元、———其他權益變動30 萬元。另外,按照《準則》的規定,與該項投資有關的資本公積準備項目不作任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