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某一礦井因資源枯竭、開采技術等原因,產能長期遠遠低于設計產能,造成企業因固定成本較大而長期虧損,不考慮價格因素的情況下,可否對礦井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若行,如何計提?政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除金融、保險企業外,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凡提取了減值準備的需作納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規定: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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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