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由于連年巨額虧損無法持續經營,我公司以委托貸款的形式借給子公司一筆款項,借款后經營狀況并無好轉,由于該行業關系國計民生不得關停,所以我公司對子公司進行吸收合并,將子公司的負凈資產承接過來,納為分公司進行管理。由于子公司法律的變更我公司的貸款永遠也收不回來,請問這筆委托貸款可以做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嗎?可不可以根據以下文件來確定“財稅[2009]59號,第四條:(一)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母公司、子公司均為獨立法人企業,母、子公司間又有著與其他獨立法人企業間不同點,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可能是全資也可能是控股)。如為全資股東,則它們二者之間不存在普通意義上的合并,只需要母公司履行股東權利,注銷子公司,由母公司經營子公司的相關業務(如涉及許可證件,則母公司需重新辦理),母公司不能因此增加注冊資本。如為控股股東,則可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合并,增資數額不應計算母公司向子公司的投資額,涉及前置審批的,仍然要重新辦理。
同一控制下企業吸收合并的稅收政策,應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公告第4號)的規定,區別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種情況。
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規定如下: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本限額為在剩余結轉年限內,每年可彌補限額。
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委托貸款的形式借給子公司一筆款項,由于子公司已經納入母公司的管理,那筆貸款,就相當于母公司的貸款,由母公司進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