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各位專家好!
我有兩個問題咨詢如下:
1、我公司屬于建筑施工行業,因2013年在上交所備案發行私募債,當地財政給予了25萬元的獎勵,最近稅務局檢查,要求該獎勵款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請問該獎勵款需要繳納營業稅嗎?有無文件規定?
2、我公司與當地區政府共同投資建設一個特色鎮,投資協議上有一條規定:政府以補助給予公共設施的配套費不低于2000萬元,今年已經撥260萬元,稅務局檢查要求該筆資金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請問這種做法正確嗎?有無文件規定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單純政府獎勵并非營業稅應稅項目;若與經營性應稅項目有關的款項,則可能需要作為價外收費一并計稅。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具體這方面的稅收文件規定沒有,但是稅法在定義營業稅價外費用時,說到了補貼也做為價外費用征稅,稅務機關的依據是不是此條。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