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一家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為3300萬美元,其中中方出資2475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75%;外方出資825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25%。
實際出資情況:2008年4月8日,中方出資25994925.00元人民幣,按照1:7.002的匯率折合注冊資本3712500美元;外方以人民幣利潤再投資出資8664975.00元人民幣,按照1:7.002的匯率折合注冊資本1237500.00美元。
2009年1月7日,中方出資68389000.00元人民幣,按照1:6.8389的匯率折合注冊資本10000000美元。
2009年12月17日,中方出資75364050.00元人民幣,按照1:6.8280的匯率折合注冊資本11037500.00美元;外方出資7012500.00美元,折合注冊資本為7012500.00美元,入賬時按照1:6.8280的匯率折合人民幣47881350.00元記入實收資本賬戶。
經過上述幾次出資,中外雙方的注冊資本全部出資到位。
2014年,根據中外雙方減資協議約定及董事會決議,并已經商務部門同意外方將原出資注冊資本金825萬美元(對應折合人民幣金額為56546325.00元)全部撤出,公司僅保留中方資本變更為內資企業。
請問,外方的上述減資金額人民幣56546325.00元是否涉及代扣預提所得稅?如涉及該如何計算預提所得稅金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減資涉及股權轉讓:
1、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第191號
二、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2、股東以前的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在股權轉讓時,轉換為資本利得,對資本利得征收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請參考下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9]698號
三、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投資企業有未能分配的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3、按0.5‰繳納印花稅。國稅發【1991】155號
4、有關代扣代繳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2009-12-10
國稅函〔2009〕698號
二、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未按期如實申報的,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